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分析.pdf
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分析证券研究报告能源化工首席证券分析师:陈淑娴,CFA执业证书编号:S0600523020004联系方式:chensx@dwzq.com.cn2024年9月3日◼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烟、酒、油、车等15个税目。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此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已对征收范围和收税比例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2024年的消费税改革文件指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指将交税方从生产端的炼厂,转移至销售端的加油站)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成品油消费税新政不断推进,有望加快推动落后地炼产能的退出,有利于国营炼厂。随着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前期交税不规范的民营炼油厂将失去一定的价格优势,这将促使炼厂提质增效,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国营石油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供应链和销售网络,消费税改革后,这一优势将更加凸显,市场份额有望扩大。◼推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后移政策仍存在难点:终端加油站的利润将受到影响,尤其是数量众多,但盈利能力偏弱的民营加油站(2023年,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48%,但销量占比仅25%),他们可能会采取某些措施来少交消费税;且消费税后移,也对国家征管范围、征管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提示:政策推行情况不及预期;国内经济恢复不及预期的风险。核心要点2◼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截至2018年9月,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已历经4次大幅上调,汽油消费税从0.2元/升(约278元/吨)增至1.52元/升(约2110元/吨),柴油消费税从0.1元/升(约118元/吨)增至1.2元/升(约1411元/吨)。(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注:汽油密度按照1388升/吨,柴油密度按照1176升/吨我国汽油和柴油消费税额历史变化调整时间点汽油(元/升)柴油(元/升)汽油(元/吨)柴油(元/吨)备注自1994年起0.20.1278118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自2005年9月1日起0.20.1278118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4月1日起0.20.1278118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自2009年1月1日起10.81388941自2014年11月29日起1.120.9415551105自2014年12月13日起1.41.119431294自2015年1月13日起1.521.2211014113◼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炼厂环节征收,若炼厂按照成品油的实际生产量缴纳消费税,则成品油出厂价势必较高,在面对下游成品油批发商及终端零售加油站时没有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考虑到成品油的产品属性较难判断(似油非油),因此一直以来部分炼厂(尤其是地方炼厂)通过“变名销售(把成品油当做化工品来卖)”的方式避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从而获得更高的盈利。但是,炼厂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一方面没有尽到诚信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严格定义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对炼厂的变名销售行为进行针对性堵漏:•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状的产品(长得像油的产品)对外销售按以下规则征收消费税:1、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这7大油种标准的产品,按照相应的规定征收增值税;2、规定1以外的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且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产品,不征收消费税;3、规定1和2以外的产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4•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产品如以沥青产品(长得像沥青的产品)对外销售按以下规则征收消费税:1、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且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征收消费税;2、规定1以外的产品,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旧规力度小:由于消费税完税信息传递不畅通、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化工产品难以区分、对炼化企业的生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省级政府及其税务机关对消费税征收不严格不积极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执行多年但是堵漏效果不明显,以地炼为代表的炼厂仍然在变名销售不缴纳消费税。(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2015年1月13日-2018年9月我国成品油消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7大子类密度(升/吨)消费税(元/升)消费税(元/吨)汽油13881.522110柴油11761.2141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12461.21495石脑油13851.522105润滑油11261.521712燃料油10151.21218溶剂油12821.5219495◼为进一步解决炼厂少交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1号文(成品油消费税新政):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通过该模块可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并且必须在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之前对加油站开具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无此要求。◼我们认为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的消费税新政通过1、增值税抵扣形成封闭链条;2、利用编码系统在税务端构建库存数据;3、开票时锁定可开发票的商品范围,从而形成对成品油销售体系的有效管控,针对成品油经销商变票(将化工品增值税发票变为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向需要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非法调油商等主体有偿开票)进行堵漏,进而产生两方面作用。(二)消费税新规重拳出击: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号文6◼一方面,成品油和其他非油品分别在两个分开的开票模块里,并且成品油增值税开票系统实行“以进限出”的库存管理,即成品油批发零售商可开具的成品油增值税发票额度不超过其成品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的库容(期初库存+新增带票进货量),也就是说如果成品油批发商接受了炼厂开具的化工品增值税发票,那么将无法向下游需要发票的客户开具相应数量的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因此成品油批发零售商将不再能将化工票变为成品油票(图上方红色途径被打击),面对需要发票的下游客户时成品油批发商只能倒逼上游炼厂生产环节按照规定开具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从图上方红色途